洗錢罪案例展播⑧張某強、張某蘭毒品自洗錢案
【“自洗錢”簡介】
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了修改,明確將“自洗錢”入罪,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guī)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上游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xù)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zhí)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guī)定進行調整。
“自洗錢”入罪是刑法對洗錢犯罪作出的重大調整,新近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對洗錢罪罪名設立以來的第三次修訂,涉及自洗錢、行為方式、“明知”要件和罰金刑等問題,特別是將自洗錢入罪,這是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對洗錢罪進行歷次修訂過程中的最大“亮點”,突破了傳統(tǒng)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事后不可罰),體現(xiàn)出與時俱進和合理調整的刑事立法立場,是我國反洗錢刑事法律規(guī)制中的重大進步。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成功推動
廣東省首例“自洗錢”案件判決
——廣東惠州張某強、
張某蘭毒品自洗錢案
★案情簡介
張某強于2019年開始多次以販賣為目的向他人購買含毒品成份的“咳寶”藥水,自行用白開水和“咳寶”藥水進行勾兌后裝入空瓶子販賣牟利。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間,張某強及其妻子張某蘭多次向賴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吳某某、胡某某等吸毒人員販賣上述藥水,并通過張某強微信賬戶收取毒資,然后張某強通過微信提現(xiàn)或轉賬等方式,將販賣毒品的非法所得多次轉至其名下銀行卡賬戶及妻子張某蘭名下微信、銀行卡賬戶內,再交由妻子張某蘭通過定期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等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圖片來源: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14日,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張某強、張某蘭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六千元、八萬元。繼續(xù)追繳二人犯罪所得,繳獲的毒品等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
★洗錢的主要手法
(一)利用微信賬戶接收毒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間,張某強利用其微信賬戶共接收毒資92.48萬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間共接收微信賬戶轉入的毒資共計9.6萬元人民幣;張某蘭利用其微信賬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間接收毒資0.21萬元。
(二)采取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方式轉移非法所得。張某強、張某蘭微信賬戶資金來源主要是賴某某、陳某某等吸毒人員的微信賬戶或銀行賬戶,吸毒人員銀行賬戶交易的單筆金額是150元或300元的整數倍;銀行賬戶交易在夜間活躍度較高;銀行賬戶開立地區(qū)、主要交易地區(qū)是涉毒高風險地區(qū)。
在接收一定資金(1-2萬元)后,張某強、張某蘭通過提現(xiàn)或者轉賬方式劃轉至兩人的銀行賬戶。
(三)通過銀行轉賬、定期存款、購買理財等方式掩飾、隱瞞販毒所得。張某強通過微信賬戶收取的毒資,有67萬元通過微信提現(xiàn)、銀行及支付寶轉賬等方式過渡到張某蘭銀行賬戶,其中4萬元分二次提現(xiàn)到銀行卡后與之前毒資合計11萬元被存入定期,隨即張某蘭將部分非法所得資金、定期存款到期資金、理財贖回資金等一同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如張某蘭在2021年4月1日,將流入毒資1萬元,連同之前的定期存款到期資金、到期理財產品贖回資金,用于購買另一理財產品,合計金額300000元。
★多方合力推進自洗錢
(一)人民銀行構建跨部門長效合作機制,積極協(xié)調多方研判案件線索。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指導下,人民銀行惠州中支與惠州市公安局簽訂聯(lián)合打擊毒品犯罪和洗錢犯罪合作備忘錄,互設培訓講堂,開展聯(lián)學共建,明確毒品洗錢罪偵查的重點突破方向。同時,通過深入開展反洗錢調查,針對案件線索多次組織“檢警銀”三方聯(lián)合研判,緊扣《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時間節(jié)點,對該案中“自洗錢”認定、證據收集等進行充分溝通,形成洗錢犯罪資金分析報告,有力支撐案件偵查、起訴、判決。
(二)金融機構主動移交涉毒案件線索,有效發(fā)揮金融情報職能。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通過對轄區(qū)重點機構開展“一對一”指導等方式,著力強化轄內金融機構資金監(jiān)測分析能力。本案中,轄區(qū)某銀行機構在日常監(jiān)測中有效發(fā)現(xiàn)該涉毒案件的可疑交易線索,與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共同分析后認為該線索涉毒洗錢指向性明確,隨后即通過人民銀行及時移交至公安機關,為案件偵破爭取了寶貴時間。
(三)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偵查,牢牢鎖定“自洗錢”證據鏈條。公安機關在收到該可疑線索后主動出擊,立即對張某強等開展立案偵查。在涉毒調查中發(fā)現(xiàn)其同時具有“自洗錢”行為時,與人民銀行一同開展涉案賬戶資金調查,通過資金分析、交易記錄查閱等厘清毒品犯罪嫌疑人“自洗錢”的主要手法和路徑,牢牢鎖定洗錢犯罪證據,并在案件偵破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交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四)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不斷完善“自洗錢”證據體系。檢察機關以用足用好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等職能為抓手,加大業(yè)務指導,持續(xù)發(fā)揮檢察一體化優(yōu)勢和審前主導、能動司法作用,牽頭組織召開市區(qū)兩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聯(lián)席會議,還通過口頭、書面提出偵查意見等形式,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斷完善證據體系。
★案例評析
該毒品案件是全省首例“自洗錢”案件?!缎谭ㄐ拚福ㄊ唬氛缴┬泻?,“自洗錢”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增大司法機關的調查、追贓力度,直接威懾所有洗錢行為參與方,對于打擊洗錢罪上游犯罪,從根源預防、懲治洗錢犯罪起到重要作用。“檢警銀”三方部門遵循加大對洗錢犯罪懲治力度的立法原意,強化責任擔當,加強檢警銀互動,牢牢坐實洗錢犯罪證據,最終掃清了自洗錢入罪“路障”,切實彰顯了打擊洗錢犯罪的決心和質效,為持續(xù)服務保障全省金融安全和經濟發(fā)展,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關鍵一步。
免責聲明:本洗錢案例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官方微信公眾號,本洗錢案例內容僅供投資者參考,我們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有效性和適用性等作任何的陳述和保證。